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齐河库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和生日、迁居、晋升、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或者分批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向所在单位、分管部门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请柬、打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
(二)收受或者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所在单位、下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
(二)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四)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生日、迁居、晋升、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喜庆事宜,仅限本人亲属家庭成员参加,禁止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三)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赠送礼金、礼品。
第十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事前10天须向单位党支部报告有关活动的计划安排情况,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报告表承若书》;事后一个月内,应将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齐河库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约规范,改进干部作风,促进廉洁从业。为管辖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齐河库领导班子负责监督执行。举报电话:0534-5336919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齐河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及承诺书
2.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附件1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及承诺书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报告人 | 部门及职务 | ||
报告事项 | 报告时间 | ||
拟办 宴请 活动 情况 |
宴请时间 | ||
宴请地点 | |||
宴请人数 | 总人数 | ||
其中:非亲属人数 | |||
动用车辆数 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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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事 项 |
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违反规定大操大办。 2.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单位的人员。 3.不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4.严格遵守规定,不违规用车、不搞封建迷信和聚众赌博等活动。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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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主任 (签字) |
附件2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部 门 | ||||||
职 务 | 报告事项 | ||||||
宴请人数 /桌数 |
亲属人数 /桌数 |
非亲属数 /桌数 |
合计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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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地点 | 宴请时间 | ||||||
使用车辆数量及来源 | |||||||
其他需要 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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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主任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