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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关于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8-03-07 04:02  浏览:374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经营管理工作开展,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洁建设和节约型企业建设,根据《山东鲁粮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鲁粮集团发[2017]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库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使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库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单位占有、使用,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
    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信息网络用房、值班室、收发室、储藏室、工勤人员用房、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人防设施等。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2.科学规划,统筹工作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3.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合理保障需求;
    4.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技师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5.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二、配备及使用管理
    (一) 房间配备
    1.办公用房配置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
    2.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40平方米控制。
    3.副职人员及其他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过主要负责人标准。
    4.领导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或与兼职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共同1处办公用房。
    (二)房间腾退
    1.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2.在兼职单位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3.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立即腾退。对腾退的办公用房,由所有(占有)单位进行对外出租或其他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使用。
    (三)强化管理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2.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3.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