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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7 03:28  浏览:292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根据齐河库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齐河库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要按照“依法依规、保障工作,廉洁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车辆使用范围规定,完善车辆使用管理程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第三条  公务用车应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按规定进行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
    齐河库对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进行统一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 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 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
    第四条  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应当不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超过8年或30 万公里的,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条  齐河库负责人不配备专门公务用车。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对齐河库负责人确需用车的,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使用公务用车:
    1.机要通信用车;
    2.主管部门要求安排的检查、调研等工作用车;
    3.企业重要来宾、客户接待用车;
    4.单位统一安排的集体工作、活动用车;
    5.参加上级召开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6.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用车;
    7.其他确需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
    第七条  齐河库其他职工公务出行,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安排用车。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公务用车,由申请用车部门提出用车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见附件)。
符合规定的公务用车申请经领导同意批准后,由物业管理部进行具体调度安排。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对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的方式进行管理。
车辆油耗应与行驶的公里数相符,不符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车辆维修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驾驶员共同到单位研究确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可定期公布以上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对公务用车进行装饰或增加车内设备,应事先报经领导同意。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车辆外借应事先报经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由物业管理部与借用单位办理书面借用手续。
    第十三条  行车途中遇有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及时向物业管理部经理及分管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准时、卫生、保密的原则,做好驾驶工作,文明驾车,不无照驾车,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速行驶,不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要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和年度审验,发现故障应及时检修,保证车况良好。
    第十六条  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如有违反,使用人除补交用车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公务用车的处置,根据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采取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齐河库公务用车申请单
 
用车申请单
 
申请用车人   申请时间  
车号   同行人  
用车时段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目的地  
用车事由:
领导审批:
返回时间   驾驶员签字  
 
用车申请单
申请用车人   申请时间  
车号   同行人  
用车时段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目的地  
用车事由:
领导审批:
返回时间   驾驶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