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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2018-03-07 10:34  浏览:252

    为规范齐河库公文处理,加强齐河库公文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齐河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范围
本办法所指公文是指上级部门来文、函、电,有关部门来文、函、电,齐河库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
    二 、收文处理
    (一)收文由办公室统一处理,并分类编号登记对收到的公文应认真检查核对,及时处理,安全保管 。
    (二)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在首页附办文单后,办公室 主任批阅,公文管理人员按批阅意见和传阅顺序及时组织公文运转。
    办公室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及时将公文连同领导批示意见复印件交有关承办部门阅办。
    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承办部门公文办理进展情况,做好重 要事项督办。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有困难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三)公文运转应通过公文管理人员进行,领导之间和各部门之间不应横传文件。公文管理人员应动态掌握公文的去向。
    (四)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公文原件,应在第一时间交 办公室登记处理。
    (五)严格落实涉密公文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六)因工作需要借阅公文,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并按时 归还。对借阅的公文,不允许拆卷和勾划。
    三 、发文处理
    (一)发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文种准确、 格式规范,观点明确、文字精练,发送范围适当。
    (二)各职能部门不得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企业之外的 主体行文。
    (三)凡以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稿。
     办公室以外的其他部门草拟的文稿经部门负责人核稿后,交办公室按行文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办公室审核文稿中如发现问题,属于文种、文字、格式等非实体内容的,文秘人员可直接修改。对于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内容不妥的文稿可退回拟稿部门重新拟稿。
    (四)办公室将审核完毕的公文修改稿原件报领导审签 (会签)、签发。
    1.决定、意见、重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拟稿纸类别填写“文件”,分管领导审签、会签后,库主任签发。发文机关标志为“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文件”,发文号为“齐粮国储〔20xx〕xx号”。
    2.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山东齐河国家粮食储备库”信函纸制发,由分管主任签发。
    (五)文稿经领导最终签发后,各部门不得再对文稿进行任何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请示签发领导批准后会同办公室人员共同办理。
    (六)凡以齐河库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领导签发后,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打印、校队,公文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
成文后由办公室审查公文格式等事项,符合要求后方可用印。
    (七)办公室应将公文签发稿原件、正式打印稿原件及有关附件及时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确保秘密安全。
    (二)办公室要按集团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收文、发文及其他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